律师;你好,谢谢你们帮助。我是吉安市永丰县林业局执法大队的一名职工,去年8月14日凌晨在去执行任务途中由于同事开车时操作不当(没有专职司机)撞倒山壁上,造成我右手臂肱骨粉碎性骨折(已经认定为工伤),经手术内固定治疗共有医药费19947.33元。单位车子保的车内人员伤害险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药费金额为12969.91元。社保局坚持说要减去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在2011年5月份工伤保险赔付药费为4928.42元,2011年8月16日做了拆除内固定手术,住院17天.药费7310,社保局以住院一天300元的标准,报销药费为5100元。请问社保局这样做合法吗?如果我要向法院对社保局提起行政诉讼,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好,胜算的把握有多大,时效是多长时间。按照工伤条例我可以要求单位可以给予我什么样的标准补偿(我的手6个月后才开始慢慢地恢复生活自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