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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跟我都是湖北一个地方的,前年老板回来雇我的小货车来中山送货,合同签了二年,合同中有一条说的是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负全责。当时签合同时觉得自己开车稳,不会发生什么事,但前天不小心弄伤了一个人,把径骨弄断了,情况估计有点严重。今天在网上查了一下法律知识,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为当时签了那条合同,不知道这第九条还能适合我用吗?

合同纠纷
2011-09-07 09:43: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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