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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本人 于2011年9月6日,因两人合股经营店铺,合伙人 中途退股,本人同意收购其股分,因暂时资金困难,今欠合伙人 人民币13万元整{拾叁万元整} 其中3万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偿还,另外5万定于2012年1月23日前偿还,最后5万定于2012年6月15日前偿还,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还,违约金为每日人民币100元{ 壹百元整 }执行。特此为据欠款人: 盖章:身份证: 地址:电 话:年 月 日贷款人: 盖章:

债权债务
2011-09-06 2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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