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国中,在天津打工。
儿子王宇飞是天津津南区双桥河镇双桥一小五年级的学生,今年十周岁。2011年8月28日下午在我们暂住地闫家圈一华里的地方溺水身亡。溺水地点是正在施工的施工现场,由于修路取土而形成的一个大水坑。当时有四个孩子在场,听说他们在玩水时不慎误入深坑,由于水底深浅不一,又不知情才掉下去的。王宇飞不会游泳,也从不下水洗澡。当时掉下去的还有一个同伴,他九岁,由于抢救及时,现在已无大碍。我们多方求助,到处都在推卸责任,至今未果。我们该怎么办?谁能替我们来讨回公道!我就这一个独生子,妻子已做绝育手术,我可怜的孩子,我今后怎么活呀!救救我们吧!
-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施工现场由于修路取土而形成大水坑,应该有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工地未尽到防护职责,应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家长,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
对方如果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有一定过错的,监护人也是有一定过错的,可以起诉按照过错程度要求赔偿。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