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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8月18日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三章26条第一款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到2013年3月1曰,我是2003年10月进入的公司,但是现在公司给我算的工龄只是4年,请问这样合法吗?2008年以前的工龄不用计算了吗?如果计算应该怎么计算.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吗?

合同纠纷
2011-09-07 08: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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