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调入某政府事业单位后职务及工资被侵权的事实,有行政机关伪造工资档案的行政卷,其卷上明确记载着该行政机关用调令冒充任职批准文,批准我的高工为国家职务工资序列之外的股级科员,为此我打了近十年九十多次不被受理的行政确认类官司,好不容易等到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撤销了确认程序,具备到法院申请赔偿的法律规定后到法院申请赔偿,法院以“通知”说:“你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为此我请求申诉,被主管办案人告知:裁定可申诉,通知不可,到此终结。问及为什么说不符合受案范围?答曰:你必须先进行行政确认诉讼....。请问,案件不受理的法律文书是否可用“通知”,而且只能服从,没了救济渠道?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