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我在某单位打工三年多了,从去年某月起,工资单上有了“国家法定保险补贴”这一项,但是我的工资总额没有发生变化。企业的这种作法在法律上是否认可为企业已经为职工购买了社会保险? 2、“企业未到社保部门为职工购买社保,即使企业把这部分钱给了职工,法律上也不认可企业为职工购买了社会保险”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3、如果我现在辞职,要求企业把我在本单位务工时间内的保险费补给我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民事相关
2011-09-06 14: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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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