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被药店非法行医者伤害身体后,以为自己能治好的,想自认倒霉算了,所以一直在自己治疗,可是时间过去3~4年,没能治好,非常痛苦。2007年9月份受到伤害,直到2011年5月份才向被害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去药店调查,调查后回复说:“人身伤害客观事实存在,但够不上故意伤害罪”,并给受害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说叫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药店赔偿,可找民间司法鉴定机构验伤。
现我想问一下,象这种情况应该先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司法机构验伤呢?还是先自己做验伤鉴定后,再向法院起诉?受害人自己可不可以申请做验伤鉴定?在杭州那里有做这样鉴定的机构?是不是还要先去医院诊断?还有就是时间过去3年多将近4年了,法院受理有没有时效性,也就是说法院会不会受理伤害后 时间超过3年多的案子?
因为受害人不懂法律,所以希望能回复详细一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