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5年离婚,2004年买的经济适用房,是在婚姻期内买的,当时离婚时对方给我八万元钱,房产归对方所有,现在房价越来越高,而且当初买房是用的是公积金现在我如果再买房都没有权利,离婚后才知道对方和当初的初恋在我们离婚之前就有来往,那个初恋也是在我们离婚前后离婚,现在我前夫和那个初恋早已重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追诉对方付我房子的评估价的一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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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据您描述您无法获得离婚后房产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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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您不能要求对方付您一半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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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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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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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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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