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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孩于11年7月6日出生,我被公司告知与8月31日单方面终止合同,我并没有犯什么过错,估计只是新领导看我不爽。赔偿我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我的合同时期是2011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请问一下,在我小孩还在哺乳期我被炒有额外赔偿吗?我是男员工。外资企业。

劳动纠纷
2011-09-03 15:25:1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这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公司额外支付了您一个月的工资后,也就不需要提起30天书面通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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