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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父母本意想在市区购买两套住房,一套是我们老两囗住的,一套是留给儿子的,计划是我们老人住的自己付款,儿子名下这套只帮付首付款,但签约首付后,儿子不同意代款,按揭还代,无耐我们两个老人放弃了我们原来八楼的这套,就要了儿子名下签约的十楼这套,购房合同就只增加了我们两老囗的名字,因此购房签约上就有儿子和我们两个老人的名字,因为十楼这套是儿子名下,款是我们付的他们没出一分钱但开发票是儿子名字,但我想不通,为什么房产部门要加上媳妇名字才能办证,,虽说是儿子名下,但是他们一分钱没出呀,?照理说答约上有三个名字就办三人的财产所有权,要说赠与也只是赠给儿子,为什么要加上她的名字,无耐情况下维心办了房产证,因当时开发商有时限的。办了一件不情愿办的事,房产证办成共有,亊出有因刚办完房产证不到三个月,媳妇出轨,双方协议离婚,双方都在协议书上明确表示放弃房产所有权,问儿媳放弃后房产关系应属于恢愎本来投资者所有权人吗?还是因为当时是登记在儿子名下现儿媳放弃算是赠与给我们老人吗?这样我们老人还要交一笔赠与费用。百年之后又交给儿子,又是一笔继承费用。虽然儿媳放弃了,但想在办变根时保留儿子名字行吗?我们这样的弱示群体,呼吁律师们,如何应对,怎样做才能完现谁出钱谁有房产所有权要回来呀!我还能收回我的所有权吗?求助你们帮帮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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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9 17: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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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