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材料员)了近7年(从2004年到2011年8月)2011年9月1日得到公司通知要求到公司结算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即将转型,无适合我的工作岗位。公司解聘通知之前提过要求我到远低于我现在工资水平的岗位工作,我没有同意)公司只支付拖欠的2个月工资,并要求我们自己写离职报告,并不做任何的经济补偿,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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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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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合法,应当补偿,并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先解除劳动关系在要求相关赔偿,但是要手机好证据,如需要为你代理请与我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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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肯定不合法
2、你可以走。但是也可以要求工龄补偿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等
如需帮助,联系: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 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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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