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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一村11年前用享有3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5亩土地与一公司合作,该公司出资200万元,合作建批发市场出租,租金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收后五五分成,合同期20年,合同期满,村无偿收回土地房屋。现才合作11年就遇拆迁,拆迁补偿费约估3000万元,该公司以共同投资共同受益参照租金纯利润五五分成比例为由要求作为被迁拆户方一同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分得拆迁补偿费的一半;村认为,该司充其量只能分得最高租金收入纯利润年份纯利润一半的9倍作为合作期提前终止的补偿。请问各位律师达人们,如何分配,或村该如何给该公司补偿?

其它综合
2011-09-02 17:48: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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