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公公现年67周岁,骑摩托车与肇事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公公1:左股骨颈骨拆;2:左颧骨骨折;3:全身多处皮肤擦伤;4:心律失常,左前分支传导阻滞,住院17天。出院后要每隔3个月复查一次,还要做理疗、体疗。现已上法院起诉:就此事在一些赔偿方面向您咨询一下:
1、护理费是按当时护理人员来计算的吗?现在生活完全不能自力,又构不上伤残标准应该如何来索赔呢?
2、就营养费问题:按标准(20-50元)是指在医院每天补助的费用,还是?以我们的实际情况应该怎样计算?
3、陪人误工费应该怎样计算呢?我们都是临时工,需要出具什么手续吗?才能赔偿陪人误工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以什么为标准来计算?
伤精动骨100天?还要其它我们没有想到的赔偿项目吗?就此麻烦律师详细地给我解释一下,谢谢!谢谢!再次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