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把新装修的房子比市场价低5000元租给一个亲戚了。结果跟这个亲戚之间因其他的1,钱债关系而弄得很不愉快,是她没有守信用和条约。2,租赁房屋时口头讲过不要带陌生人带到家里来。而她常常带来,比如情人和他的女儿等等。因我不想把这房子的地址知道其他更多陌生人。3,房屋合同里明确写好了“租赁双方的变更。1.甲方入住或向第三方出租以及出售房屋,须在两个月前通知乙方。”条。房租合同是2年,她现在刚住2个月多。4,现在我们之间矛盾很严重。 曾经我以电子邮件形式已经向她发了2个月后收回房子的通知。可她却说这个无效,并想起诉跟我打官子。 我实在不想租给她了,我以前不了解她这么狡猾。我应该怎么办理呢?另外我自己在外,无法亲自去通知。可以用书面签名形式寄过去合同解除书。请帮忙~谢谢问题补充: 房屋合同里明确写好了 “租赁双方的变更。1.甲方入住或向第三方出租以及出售房屋,须在两个月前通知乙方。”按这个收回是不行的吗?另外,解除合同书的通知不让她签字,直接签收记录的邮寄方式寄给她可以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