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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系龙川县老隆镇**花园第五楼一单元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的产权人,2005年10月11日,被告与本案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本案第三人同意以人民币713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房产,双方约定“定合同时交陆万壹仟叁佰元,余壹万元待办好房产证后一次付清”。2005年12月10日,本案第三人与原告签订《转让合同协议书》,约定第三人与被告2005年10月11日签订的合同转让于原告名下,房产的一切权益归原告所有。第三人亦出具了委托书,委托被告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将房产过户到原告及杨丽春名下。被告对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协议书》的情况知晓且完全同意。

其它综合
2011-09-11 07: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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