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公司现在要解体,与同行合作,突然通知我们要解除劳动合同,我是2001年来的公司,当时不签合同、发的工资是现金、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06年开始跟劳物派遣公司签合同,2008年又转签公司的分支公司并缴社会保险,请问像我这种情况经济赔偿金从哪年开始算起?公司是否承担违约金?2001年至2007年的社会保险能否要求给补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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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谈的问题较复杂,现在一些公司自行又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或与劳务派遣公司恶意串通签订假合同,损害劳动者权利。您可查询北京工商网简单查询这两个公司的登记情况,如难以判断,就需持两份书面合同与律师面谈,以待查明全部情况后,才可答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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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起算。公司应当赔偿。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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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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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济补偿金从入职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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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原因由原公司调入新单位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其经济补偿的年限应连续计算。但在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得到经济补偿的除外。
若是城镇户籍的劳动者,社会保险应予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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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