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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男)说,他已和前妻由法院判决离婚,有离婚判决书。但他说,他前妻办理了去澳国的移民,俩人依然是合法夫妻,因为他们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结婚证、办理离婚证。所以,他得意地说,如果办理相关证件的需要离婚的,就出示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以证明俩人已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需要证明俩人依然有婚姻关系的,就出示民政部门的原结婚证书,想要啥就给啥?这多好?我对此很疑惑?真的可以这样吗?

民事相关
2011-08-31 0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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