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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男,汉,1924年1月30日生,个体。 地址:解放中路93号 被告:XXX,女,汉,成年,个体。 地址: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鉴定合同真伪。 二、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租用店铺。 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实际要求计算到被告返还所占用店铺之日)。 四、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店铺租用期间所有损失(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五、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以创业、试业形式,原告将其位于**区**中路95号店铺以短期、临时商铺的性质租赁被告开办**饺子王店(以下简称饺子店),在外找到位置开店后归还店铺给原告,所以没有签定任何合同。 2010年2月(春节前)被告早已在外租到店铺开业,原告要求在春节后收回店铺,当时被告也口头答应春节后会搬迁饺子店,但春节后依旧照常营业,没有履行承诺。被告已有多间分店,原告多次要求收回店铺,被告均不愿意。后原告要求从原500元租金提升至800元租金让被告续租,最后只提升至600元租金再续租。当时被告也未提及过店铺有合同之事。 2010年7月左右,曾发生过因欠交租金问题发生争执,期间原告再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归还店铺,但被告突然说原告已签定“同合”(租赁期限为5年),但原告从未与被告签定有关同合,被告一直以“合同”为理由均置之不理,不肯归还店铺。 2010年中旬至今被告坚称原告签定“合同”, 租赁期限内被告不会归还店铺,也不会再提升租金。如等到合同期满原告必须损失最少14400元。 无奈之下,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特此起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 2 份 原告: 年 月 日 (起诉状这样写有没有问题?)

其它综合
2011-09-01 12:04: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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