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唐山金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以甲乙方的形式,(甲方:唐山金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乙方为本人)签下一份专职员工合同,被聘为“专职投资顾问”
“工作范围:
“乙方负责客户的维护”
“乙方入职时,5-10万的账户,须向甲方交纳5000元保证金”
“亏损的账户,每月手续费扣除给业务员的4500元外的亏损,由乙方补足。”
“盈利的账户,每月手续费加上获利扣除给业务员的4500元以后,甲乙双方平分”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汇报账户情况,汇报不及时,全部的亏损乙方自负”
“交易账户每月一结算”
“甲方不得中途擅自参与交易,参与交易必须通过乙方同意,否则,账户亏损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签定后,一直与另一人同一账户,但本人没操作。到本人接手此账户时账面余额63000元
补写“试用一个月,合作愉快,继续”
随后发生亏损后,目前尚无能力归还,我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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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你来电话咨询我。为你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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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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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