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与厂方发生劳动纠纷,于2011年4月1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厂方一直拖欠我2011年3月份及4月份的工资(2300元左右)。理由是厂方用这些工资帮我买社保,但事实上,我该缴纳的社保费我自己已经支付了。仲裁裁决书出后,我不满仲裁结果,向法院上诉,目前正在等判决结果。关于欠薪一事,我在法院的起诉书中也有提及,请问:厂方是否构成“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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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构成,只有判决下来后仍不履行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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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厂方不构成“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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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恶意欠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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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 等待判决 不服 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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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