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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3日父母自购门票带一大(12岁)一小(3岁多)两孩子去三亚市游玩,中午在游客休息区休息时,3岁多孩子掉入水塘中溺水死亡,因其水面周围无警示标志,无护栏,无任何人看守.水塘近60度水泥坡面.至使孩子溺水死亡.水塘周围因绿化阻挡,游人不知游客休息区5米之外还有水塘.(水塘距观音朝拜上香主路仅20米左右)目前承认以上所以责任,提出不暴光,愿意私了,但拒不提出具体赔偿金额.请问此事应赔偿多少?,是否可借鉴高铁赔偿方案,具体包含那些.孩子户口为海南城市户口.

损害赔偿
2011-08-30 11:34:3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赔偿,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 可以要求赔偿,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建议委托律师计算赔偿数额。
  • 建议委托律师计算赔偿数额。
  • 可以要求赔偿的。
  • 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 赔偿包括:
    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精神损害赔偿。
    各地标准不一,宜找当地律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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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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