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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甲乙约定我出资100万、甲出资100万、乙出资50万成立公司,利亏按出资比例享担。为享受优惠政策,在工商注册时设立了注册资本为50万的丙一人公司(与丙有协议,丙只是挂名,甲实际操控公司)。公司成立后,我实际出资200万,甲出资100万,乙出资10万,2010年1月20日公司停止经营,2月10日甲操作以公司名义从银行贷出100万,并从公司财务取走。后来公司被判偿还银行100万。请问我如何维权

公司企业
2011-08-27 12: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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