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进入公司,2009年续签合同到2011年1月底。2011年2月到7月未订立劳动合同。 因单位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无年休假等,要求单位从2008年补缴,单位只从11年3月补交,协商不成投诉后补缴了2009年7月起的社保,其他未交。 因投诉,单位不发6月份工资,于7月中以未缴保险,拖欠工资等与单位解除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5个月,仲裁受理。 现在单位模仿本人签字做假劳动合同(期限2011年至2012年),并捏造本人工作错误证据(给警告处分,本人从不知道)反诉本人。 请教:该如何应对?? 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