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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在今年春天起诉离婚,我没有同意,如果半年后她再起诉的话,法院是不是就会判离?我们现在有一儿一女,如果就孩子的抚养权达不成协议的话,法院会怎么判?是判离还是不离?如果判离或者孩子的抚养权我不满意的话,我是不是可以上诉?

婚姻家庭
2011-08-24 19:42:1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若你妻子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只能说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否判离还要综合各方面情况,看你们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孩子的抚养根据孩子的年龄、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子女抚养情况等,本着有利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
    3、如果你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上诉。
  • 您好,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般而言第一次起诉,法院都会做调解和好工作,如调解不成,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离婚。但如果要求离婚的一方在6个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会依法判决离婚,因此,如果一方态度坚决,即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可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能力独立生活为止。不满意判决,你有权利上诉。
    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 二次判离可能性很大。子女抚养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可以上诉。欢迎来电咨询
  • 要看你们的具体情况是否会判决离婚
  • 二次起诉一般会判离。您终身的免费法律顾问__石家庄刘素波律师:免费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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