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一家砖厂务工,8月19日上午11点左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立即送医院抢救,当天下午15点左右动的手术,手术半小时左右主治医生已经宣布没有呼吸,没有脉搏,仅有微弱的心跳,只有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这种情况治愈的可能性很小。后来通过呼吸机维持生命特征坚持到我们过去看望,最终没有熬过8月21日晚上22点,医生宣布死亡。我想请问各位律师,这种情况单位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母亲她还有年迈的母亲,我父亲能得到多少赔偿金?最好和最差的效果是多少?在线等待,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