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刑事案件伤情鉴定与评残鉴定不一致。民事索赔法官会按哪个鉴定为准。或如何处理明确残级?我三年前发生人身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因多种鉴定治疗等原因到现在准备开庭。查了下相关法律。好像有不一致的规定。与上所说。我同一伤情鉴定需要做了好多份相关同样的客观检查。结果上下有误差。我伤情鉴定采用了检查中最低值结果做的是轻伤鉴定。而我评残鉴定采用的是检查结果中间值。因此各鉴定采用同一检查不同的结果导致各鉴定结果感觉矛盾。不知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是怎么认定处理的?如果按各检查的最高值那鉴定结果还要加重等级。伤情鉴定是按最低值做的轻伤,我感觉对我很不公平。评残鉴定是按平均值较为合理。我怕审理中因伤情鉴定的原因而导致我评残鉴定保不住也按最低检查值鉴定计算赔偿那就太不公了。想找个确定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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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可以查找,但是法律的逻辑思维、诉讼技巧、条文的如何应用非一日或几月可成,建议委托律师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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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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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宜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或在律师详细指导下进行。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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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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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审理辩论终结的上年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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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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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