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公司设立一子公司,子公司与信用社主任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协议,协议约定,以子公司的国有的房地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抵押,如到期不还,信用社可以自行处置房地产,子公司同时保证,到期不还,信用社可随意处置房地产,子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证等。贷款到期后,子公司未偿还,这时贷款转为信用社主任的责任贷款,信用社主任将此房产卖与甲,甲持有抵押协议及子公司的房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和与信用社主任签订的转卖协议。甲又租与乙,现子公司注销,设立他的公司起诉要求甲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问:1、信用社主任与子公司签订的抵押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有效?2、信用社主任能否私自卖子公司的房产?是否有效?3、如处置房产,应走什么程序?4、子公司注销后,设立它的公司能否作为原告起诉主张权利?4、本案能否排除妨碍?要求甲乙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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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贷款协议主体是信用社,不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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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与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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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因违法而无效。详情请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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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复杂。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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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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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