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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在我三岁时离婚,我被判给母亲 当时他们协定我爸每月给我100元生活费,一次性给18年。一次性给了20000。但是现在我上高中,费用很高,在这期间他一直没有履行过父亲的责任, 没有主动给我过零花钱,法律规定离婚子女应该得到家长工资的百分之30,我都没有,请问我能把以前的钱追加回来吗,还有以后的生活费与学费也得到固定,这有法律依据吗

婚姻家庭
2011-08-21 06: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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