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未离婚前,我们三方出资以我老公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产。因为当时我正有身孕,买房时,是我老公拿着钱和他家人一起去办的手续。购房合同和发票上都是我老公的名字,(房产证未办理)。现在我们要离婚了,他们弄出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说他父亲一人出资买的房子,自愿赠给我老公一人。我很怀疑这个合同的真实性,你们觉得呢?这能算我们的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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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算你们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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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争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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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出资的相关证据,加上通过鉴定确定该赠与合同的真伪,可以推翻对方的主张,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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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出资的相关证据,加上通过鉴定确定该赠与合同的真伪,可以推翻对方的主张,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需要进一步咨询或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武汉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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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