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一名职工,今年2月份上班到现在公司没有发一分钱工资,由于经常有人员但劳动仲裁去告,现在公司要给发60%的工资,通知时这样写的所有员工须填写劳动合同。先办理,先开支。后办理,后开支。总之一句话,个人与企业必须有合同。 附加合同的条款是:每月预支工资总额的60%,余下部分每月或年终一次结清,擅自离职三天或请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剩余工资不予结算,申请离职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再继续1个月方可离开,不足一个月生下的工资60%结算(也是说一年没发工资的话,只能拿到一年工资的60%)对于这样的合同,职工都不想签,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怎样保护我们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