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姓杨。2006.9-2010.1.18号就职与**电脑有限公司
与2009.1.5 号和公司签署了借款协议(育才计划2009.1.5-2010.12.30 借款12000 分两次给我,2009年1月下旬和2010年1月下旬),根据协议在此期间如果我离职必须归还所借款项。我与2010年1月13号离职(离职证明是1月18号),1月12号这天我将公司给我的6000元归还到公司,并且有公司当时给我的收据。昨天我突然收到虎秋区人民法院传票。名硕电脑称我并没还2009年1月份的借款。今天我将还款收据元件及复印件及离职证明拿到该公司法务部门理论。他们说有可能是公司处理上的失误。要我等待他们调查,明天给我结果,我想请问下律师向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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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确实还了并且有相关证据,那就不用担心,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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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确实还了搜集相关证据到法院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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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确实还了,无需担心,即使开庭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还款收据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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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带着材料当面咨询比较准确一些,因为这是诉讼,不得有一丝马虎,同时也是对你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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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出现了失误,他们要到法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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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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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