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从孙某处购二手房1套。该房为1995年李某从单位以4.2万元购买后转让给孙某的,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直到2010年7月份该房原单位才办理房产证母证。2011年初孙某在转让给我时,承诺可通过更改原购房协议协助我办理“三证”,当时未考虑税费、土地转让金等问题。我与孙某的购房协议中只规定:“乙方在甲方保证该房屋能办理‘三证’的情况下购买该房产,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三证’”…“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没有明确税费承担的问题。后在甲方的安排下与该房屋原产权单位-区文化馆假拟了一份协议,开始办理房产证和契证,在办理过程中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等近7%的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税费。问题一:法律规定由甲方承担的营业税等税费能否从余款中扣除?问题二:办理土地证时,土地出让金应由谁支付?孙某还是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