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家人与其他人合伙于2004年8月盗窃,价值9千余元。基层法院于2010年7月将我家人逮捕,2010年12月按照2006年发案时间判2年有期徒刑。我家人2004年16岁未成年,我2011年1月通过省两会代表将此案报到省高院,省高院于2011年1月将案件批给市中院。市中院经多次调查取证查明:此案“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指令原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于2011年3月28日经张德友院长签发下达再审决定书。我自接到再审决定书后多次到基层法院询问该案,答复是“由于部分涉案人员已刑满释放,再审决定书送达不到没法开庭”。中法于2011年7月又下达了“可以审我家人的”决定,我想咨询针对这种案件基层院可不可以对再审案件进行书面审理?谢谢

行政纠纷
2011-08-20 13:48: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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