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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进一家事业单位,签了三年合同至2007年8月,后单位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至2011年5月,本人提出辞职,单位不放,经多次和单位协商,7月底办理辞职手续,单位让本人赔偿在职读书(2006年9月-2010年6月)期间的部分奖金、津贴,共计1万元。在辞职时,单位让我补签了2007年-2011年6月的合同,因单位说不签字就不给我档案,我只好签了。根据劳动合同法,我是否可以申请单位补偿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合同纠纷
2011-08-16 14: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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