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2008年之前的工龄是否一律不计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而根据2008年以前的相关劳动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续签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2008年后开始计算。
-
错误!08年以前的也应该算,但是不得超过12个月。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