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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家所在的楼(商品房)的开发商突然将我们目前正在租用的地下车位,卖给了一个单位使用(该单位购买了本楼的配楼)。本来,我们的车位租用期要到明年四月份才到期,现开发商强行要我们换到其它楼的地下车库。请问:1.开发商有无权未经商议强行卖出?2、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我们有无可能以优先权购买现车位?谢谢

损害赔偿
2011-08-16 09:10: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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