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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社综合楼于1997年11月峻工,一楼为门面,二、三楼为办公用房,四至七楼为职工集建房,2004年10月县财政局将一楼门面拍卖给个人,二楼以上的排污管道经一楼门面屋顶布管排入化粪池,现管道破裂给他人造成损失,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11-08-16 23: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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