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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时间2011年8月10日夜晚7时过后,地点:东莞市XX镇XX有限公司宿舍B座4楼402号,我丈夫陈X被发现死亡。死亡时穿着睡衣,倒在床边地上,头部、四肢发黑,身体弯曲,嘴角和鼻孔均有鲜血流出。死亡时间经120急救中心初步认定约在2011年8月10日15:00-16:00小时。于是通知家属。我儿子与我丈夫的六弟于当晚从深圳市龙岗镇出发22时30分左右到达现场。我和我姐、我丈夫的七弟于次日凌晨3时左右到达东莞厚街电力有限公司厂区宿舍。见到我丈夫死亡的惨状,悲痛欲绝。2011年8月11日晚我们与东莞XX有限公司油库(此油库租赁方深圳市XX南方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大致如下:我丈夫在东莞XX有限公司油库工作四年,工作类别为油库操作工和锅炉工,工作内容主要为将回收的橡胶油融于重油,进行调油操作,工作场所高温且有浓度极高的刺激性气味,该公司没有发给员工任何口罩等劳保用品,工作时长为10小时,没有定时休息制度。我丈夫死亡的前一日(2011年8月9日),工作时间为下午4时至次日凌晨2时,工作开始期间与同班工友有说有笑,边聊天边工作,工作至夜晚11时左右,机器曾出现过故障,我丈夫曾爬上机器进行修理,在修理过程中,突然出现过面部表情变化、说不出话的情况。同班同事询问状况,几分钟后我丈夫手摸胸口,回答说胸闷、突然有话说不出来、心口疼痛。过后工作期间谈话较少,直至次日凌晨2时我丈夫才离开工作岗位。2011年8月10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我丈夫如常在宿舍客厅吃饭,吃饭过程中有隔壁同事上楼看见,并打过招呼。我丈夫住该宿舍4楼,2011年8月10日下午3时10分,楼下他的工友上楼,错把4楼当作3楼,敲到我丈夫的宿舍门,我丈夫穿着死亡时穿的衣服开门后,他的工友发现敲错门,尴尬说:“老陈,原来你住这一层啊,我本想去3楼的”。我丈夫笑着回答:“是啊。”两人闲聊了一会,随后他的工友离开。我丈夫当周工作时间为下午4时至次日凌晨2时,2011年8月10日16点应是我丈夫去上班时间,但是该公司管理人员在我丈夫没有按时到达岗位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寻找措施,一直到晚上七点,拨打我丈夫的电话没人应答,才感觉情况不对,然后派人到我丈夫宿舍寻找,至此才发现我丈夫已经死亡。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纠纷
2011-08-15 18:14: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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