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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骑电动车被同向出租车撞至重伤,事故认定书为同等责任,原因是被撞地点在国道的快车道上,认定书说我母亲骑电动车时“在机动车辆驶近时拐向路中”,而对出租车的评定是“车速较快,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未能确保安全”。其实当时机动车的刹车痕迹大概有10多米,这么长得刹车痕迹还把人铲起撞在挡风玻璃上飞起两米多高,请问大家出租车仅仅是速度“较快”吗?对于这认定书我前几天已经书面向交通部门的上级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但我身边的朋友多说维持原认定书的可能性比较大。我该怎么办啊?我看了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这样写的:“(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只是说“适当减轻”而不是减轻到同等责任的地步啊。请问律师交警大队给于这样的认定书合情合理吗?我母亲是脑外伤,当时入院时情况非常危急,已经住院治疗3个多月了,现在仍然意识模糊,还记不清当时的情况,请帮帮我!

交通事故
2011-08-15 11:38:0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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