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涉案证据我在2010年5月18日到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我县的赵卫东在2007年12月10日持虚假单方空白买卖合同,诈骗公私财物,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们房屋变更注册登记在他的名下,杞县公安局在2011年3月1日将赵卫东以涉嫌合同诈骗进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杞县法院在杞县公安局向公诉机关递交起诉意见时,信函与办案警员尹云广,让尹云广隐匿批捕案卷中的涉案指控证据,请问法院的这种行为是什么行为?对尹云广的行为应该又该怎样定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