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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国内大型股份公司的分支机构,经常外出办事需要盖有公司印章的证明文件。但我们现在的处理方式是:总公司先在一张白纸上盖红色公章,然后把盖有公章的部分扫描出来,用电邮给我们发过来。然后我们把以上扫描件粘贴到word版的证明文件上,最后彩色打印出来。 请问律师,公司的这种做法违法吗?我们会有刑事责任吗?还有,这种方式制作的文件法律效力如何?

刑事案件
2011-08-15 06: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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