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某旅行社的一名员工,于2010年4月到其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合同,今年(2011年)7月下旬才和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没有写试用期,还有附加内容,大致是:若离职后将公司的工作客户资源上交,且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不得带走公司客户资源,否则追究经济责任。
现在我想辞职了,即将单独做相关行业的工作,我想请问几点:1、现在做相关行业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2、试用期是空白,是否就是无试用期直接算正式员工?3、若再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难免接触同行的客户,怎样定义是原单位的客户?4、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索要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5、工资奖金是按照半年一发,现在已经过去大半年,上半年还没有发,如果现在辞职,上半年的奖金能否要得回?(奖金的发放日期没有写在合同上,但公司的公告栏上只用一张打印纸写了相关的公司规定,其中一条是若离职相当于放弃未发的奖金,请问这样的一纸公告是否同样具有法律依据?)还有一点:当时签合同时,公司称只有一份合同,公司留着,所以本人手上现在没有合同依据。请给我一个又能尽快离开公司同时不会承担责任的答复!盼速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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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