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婚后房产归男方所有(该房当时的价值约30万),该房还有的抵押贷款余额约7万元由男方偿还,离婚已3年多,但房产都没有去变更晰产,现女方要买房(已交了定金),但男方以没能力一次性还款为由不去房产局变更,造成女方已定的房子不能交易(政策规定不能买第二套),在这样房产没有去房产局变更之前,女方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房产的约定(这算不算是赠与?)。能不能套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补充:那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很不公平,女方没有分得共有财产,但却要付给儿子的抚养费。现在男方不愿配合去更名,激怒了女方,女方该如何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