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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9年10月1日之前保险公司回访电话不规范,现在应按照新法律法规还是旧法规追究保险公司责任?

其它综合
2011-08-13 10:41: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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