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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DC143C][size=4]购房纠纷!求法律援助!急!!急!!急!![/[/size]color] 我于2001年1月在成都交首付款(卖方暂收)购一房,过程及问题: 1、 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1年1月31日,购房手续办理时间由销售方通知买方,联系方式仅买方留下电话,当时我使用股市分配传呼,为确保收到信息,又留一朋友手机。使用手机后同年5月到卖方所留合同上变更电话号码,又于2002年9月留条变更为小灵通号码,但至今未收到电话通知。庭审中,卖方拒绝出示所留原件。判决中却定性为我不能提供变更证据,还说提供虚假电话号码。请问:卖方是否有责任交出所留原件以证明我告知对方联系电话? 2、 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1年1月31日,而卖方在2002年4月才取得预售资格,于2002年10月在成都商报公布交房时间,我既未看见该通知,在两次前往更改电话时也无任何人通知办理手续,多次询问,均答曰“等通知”,超过交房时间不能交房时,卖方说:愿要,等通知,不愿要,退款。我选择了要。因前询问中曾遇不愉快,既然让我等,在2002年9月改号后,就处于等通知中。直到2004年4月前往,才得知卖方于2002年11月将该房(合同房号)出售(卖方说原购房于2003年4月出售)。我于2004年5月向法院起诉,2005年4月8日领取判决通知,判决中定性为2001年1月31日起超过诉讼时效。我认为,既然我选择要房,等通知,合同仍然在履行中,到起诉时仍然有效,对吗? 3、 在卖方出示2003年3月律师函附件有我个人身份资料中时间为2000年12月28日,而我是在2000年12月30日交的定金;按原身份证所寄地址于2001年底拆建,且我在2002年8月办理了户口迁移。一、在与卖方未发生买卖关系时,他何以先有我的资料?二、律师函我无法收到,该律师函是否有效?三、卖方在没有我个人资料情况下,本地同名同姓人尚多,他如何能准确寄送?我怀疑是后补的,因为真的那么负责,查得的资料应是新地址,不是老地址,就不存在他所说的无法联系。我应如何对付? 4、 起诉前曾请教多个律师,均告知未超过时效,卖方应赔付。然,败诉!!! 谢谢好心、正直的律师帮我出出主意,我是否有上诉的价值?!是否能赢?

房产纠纷
2005-04-12 02:42: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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