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来到这个公司 刚来签了3个月的劳动协议(公司跟我说签的是试用期合同所以工资是面试是所说数目的80%,当时合同签完经理把两份都拿走了,最近要回来才发现是“劳动协议”) 到11月份也没有签正式合同 直到今年6月份才签了正式的合同上面写的劳动期限是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没有上保险。合同上打印的签订日期是2010年11,签字的时候手写的日期是2011年6月。现在合同马上就到期了,我不想再续签,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给我一个月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