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的房子在2007年8月份拆迁经双方协商给住房一套,拆迁协议上写明房子于2008年12月底盖好,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续。如果违约可付违约金20万元。可到后来2009年原来的开放商不干了,又交给别的开放商开发。他们售楼处给我打电话去选了个车位。可是现在他们开发商太不讲道理了,现在房子快要竣工了的签购房合同,可是得交煤气开口费、闭路线管道费、还有车位费才给签合同。我想咨询问这些费用我有必要交吗?还有它协议上说适当这个字眼有什么时间范围,我可以问他要违约金吗?

民事相关
2011-08-12 11:31: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