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与前夫在2009年协议离婚,协议内容:有门面房5间,女方两间,男方三间。土地三百亩,女方一百亩,男方200亩,婚生子女抚养费女方不承担。自从2009年协议离婚后,男方一直拒绝履行,女方两间门面房所得租金,男方一直收取,问其索要,男方称所得租金抵偿孩子的抚养费,要地,男方称地是男方父亲承包,他无权给女方,但地是从我们结婚后到离婚一直是我们在种。现请问律师,协议内容能受到法律保护,起诉到法院,法院能支持我得到我们协议离婚中的100亩地吗?

民事相关
2011-08-12 15: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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