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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某信用社因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告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是在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前的答复,因此无效。现向专家请教,如何解决。

其它综合
2011-08-11 15:29: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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